(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遵循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税务机构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什么?
1、收集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情况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构组织听证,行政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构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构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构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构可以指定本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行政处罚往往关系到刑罚的具体实施,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首先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要根据调查的结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可以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是违法事实不成立,也不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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