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条件是情节非常恶劣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比较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第一、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行政处罚在我们国家是属于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种具体的处罚的措施,因为是存在着一些违反我们国家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说有一些行为,相对来说情节非常的严重,所造成的后果也非常恶劣的情况之下,将会按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来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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