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会遇到一些违法乱纪的现象,对一些事实比较清晰的,法律后果不太大的事项,为了更好的起到监督管理的效果,提高执法的效果,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比如说餐厅卫生不合格整改等,可以找关系疏通吗?小编带大家学习一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1、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第一种。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此可见,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书,是有一定的格式和要求,有法律的依据,不能够找关系就可以改变或者撤消。找关系有时候只是敛财的一种工具,我们出现问题,第一时间找律师而不是偏信。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填写等可咨询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