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贸易中,货物要先进行报关报检,海关也会对来往的出入境物品进行查验,并查阅物品出入境证明等。对于一些走私的物品,海关也有权没收。那么,货物被海关没收是行政处罚吗?海关还有哪些处罚权利?下文就是就是海关行政处罚形式的内容。
处罚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是通过对违反海关法的当事人财产、能力或精神声誉予以一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以达到规范进出境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注意:海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海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基本原则
①公正、公开原则;②法定原则:程序、处罚(法律赋予、不容怀疑);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救济原则。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处罚即有救济”,“无救济即无处罚”,行为人受到处罚,同时应具有救济手段。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救济手段包括:①行政申述;②行政复议;③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形式
(1)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
(2)罚款,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做出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程序
简单程序
海关对邮件、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①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
②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的。
(2)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送达当事人。
(4)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一般程序
(1)立案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①没有违法事实的;
②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③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调查取证
海关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依法进行,涉及的隐私或秘密应当保守。海关调查取证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行政处罚的决定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①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
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当事人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因此,对于货物被海关没收是行政处罚吗?根据上文,海关有权没收一切走私物品等此项规定。所以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有其他罚款、警告、取缔、撤销这四种形式。走私货物的人,不仅货物会被没收,还要依法缴清罚款,人才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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