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两种:一种是简易行政处罚程序,第二种是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当简易程序不能做出当场判决时要使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不同的行政处罚程序所要满足的条件也有一定的差异。
但总体来说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都有知情权,执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都要都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实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同时工作人员要告知当事人有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同的处罚惩处有不同的条件。
走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要满足以下所说的三个条件:
1、 处罚对象有确凿的违法事实,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采用简易程序执行行政处罚。
2、 对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即走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在有确凿的证据得前提下,有明确的法定条文对这一行为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处罚。
3、 对其的惩罚轻微,对于违法个人的行政处罚罚款在五十元以下或者进行警告;而对于违法的组织来说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是警告。
且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处罚时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被执行着有权知道自己被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处罚的依据。执行处罚之前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并申辩。执法人员要填写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
当不能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当场判决时,就要执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执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来说较为麻烦,一般有以下条件。
1、 调查取证,执法工作人员首先要做的是对当事人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取得充分的证据。
2、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件,执行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应该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
3、 与简易程序相比执法人员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4、 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处罚严重的,在实行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在紧急状态下,工作人员可以启动紧急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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