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处罚处罚若是想要真正起到效果就必须要与教育相结合,而这一点也就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威慑,更进一步揭示了我国行政处罚内容设计的初衷。简单来说,行政处罚的出发点本身在于提高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和对自身的约束,那么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有那些内容呢?让我们来看看小编的答复吧。
第一,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这一规定外,对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作本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由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实行申辩和听证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给以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俏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以及其他案情复杂、对事实认定有分歧,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特别的听证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经当事人申辩或者听证,不得决定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所以要这样做,
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和减少错误。
二是,事先告诉当事人,由当事人申辩和听证,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是,符合重在教育的原则,使当事人知道自己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地提高法制观念。
第三,办案的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圣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人员不得自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是根据一些地方、部门的经验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仅仅由行政负责人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妥当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这样可以加强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也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腐败。按照程序,办案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查明事实后,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机关的首长进行审查,依法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由行政首长决定;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做出决定。行政处罚法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这也是从行政处罚程序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四,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受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是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为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拍卖款项。”采取这种制度,有利于解决乱罚款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
第五,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人民群众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有五方面内容。这五方面内容看似复杂,但却是我国公正的体现,我国法律对于犯错之人的严酷,其中最后的监督制度则进一步强调了行政处罚的目的不在于罚而在于阻止类似情况的发生。真正的监督是来自于自身的严格约束,而非法律的强迫。所以希望大家了解行政处罚程序后可以更好地实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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