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虽然也存在着砍伐森林的情形,但是不至于滥砍滥伐,故而古时的社会环境依旧很好,但是在现代生活中,不少人为了经济利益,而损害林业,此时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并且会按照 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制定的规定,进行公示。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二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局监察室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细则第四条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局长批准。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局网站公开,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是由国家机关的职员,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处罚性质的法律规范,目的在于防止民事主体实施违法行为,以保护林业不受侵害。对于那些已经被公示的名单,将会给自己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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