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民事主体触犯行政法规之后,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判处其承担相应的出发,但是为了使得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凡违反行政处罚法,都必须按照既定的流程的根据,对于违反程序法规定的行为,处罚结果是不具有司法效力的。
公正意味着在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行政机关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偏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处罚相对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坚决防止、打击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腐败现象。凡是违反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目的、程序、方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当的,均不得给予执行。
行政处罚工作必须从全局出发,符合行政管理工作的目的。行政机关绝不能为增加工作任务等目的而加重行政处罚,使可以减、免的受到处罚,或者加大罚款的适用。行政处罚机关不允许因被处罚相对人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处罚。在执行处罚时,应保障被处罚人的最低生活要求。行政处罚应在合理限度内,即要合法、又要合理。
公开意味着在行政处罚时,既要使被处罚人知道,也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使行政处罚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向全国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行政法规汇编中都不可缺少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汇编或编纂工作也应加强。全面加强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
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处罚时,必须公开进行。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均应做到违法事实公开、证据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具体处罚决定公开。一切均应依法进行,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证,也允许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它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类。
(一)一般规则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指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
(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该法条使用了“可以”一词。“可以”既包括可以,也包括不可以。因此,行政机关对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主要权力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义务是当场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要求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目前适用听证程序的只限于此三种处罚,其他即使比此三种还要严厉的处罚也不适用听证,如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没收等。较大数额的罚款是多少,法律无具体规定,由各部委和地方具体规定,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的听证是依申请的行为,这与行政许可的听证既是依申请又是依职权的行为不同。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主要内容是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的方式是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的作出。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四)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均属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特殊程序。一般程序适用的具体过程应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义务。
3、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履行告知程序,是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必要条件。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举行听证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终结,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情况;违法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及法律依据;履行要求;救济途径及期限。
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送达在法律上意义重大,法律文书非经送达不能生效。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但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是:
(1)作出决定前的告知;
(2)作出决定前的听取陈述和申辩。前者如果没有经过这两个程序,并不影响决定的成立,后者则影响决定的成立。
若没有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判处处罚决定,那么,不管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的,低于没有能力支付罚金的情形,可以延迟处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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