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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续期间各主体该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告诉发展,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国家对企业的各个部分都进行了规定,一些企业因为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会造成公司倒闭,那么在申请解散公司到实际关闭企业的这一过程被叫做企业存续期,那么在企业存续期间各主体该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概念

公司存续期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存在,作为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期限。公司存续期一旦届满,必须解散,待公司清算完毕后,公司的法人地位就自动消亡。各国法律对公司存续期规定不同,除法国、比利时对公司存续期有明确规定外,英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存续期并无限制,公司章程中可以但非必须载明公司存续期。如公司章程不予载明,则公司存续期即为无限。

公司章程有存续期的规定,待存续期届满,可以经股东会特别决议而使公司存续期延长,但同时必须变更章程,如果少数股东对股东会的上述决议有异议,应允许他们退股。法国《商事公司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存续期存续期最长为99年,但临近期满时,可在股东临时会上用变更章程的形式延长存续期。比利时《商法典》规定公司存续期一般为30年。若公司经政府特许营业,则存续期应与持许的时期一致。存续期可以在期满后再延长30年。

二、承担的责任

公司法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有: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等。《公司法》责任主体的法定性:公司法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狭义的,必须由《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清算组及成员、有关责任人员、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证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他人等。只有《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主体,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解散的法律效果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的改变,许多人已经不甘于做打工者,而是更倾向于自己创业开办公司,但是创立企业后并不一定就能够盈利,如果在经营不善时,也要根据相关的流程进行解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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