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企业被吊销的话,那么跟节有关的一些事项是需要进行妥善的处理的,比如说员工的安置问题,还有就是,企业未被吊销之前所得到的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企业吊销后土地手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企业吊销后土地手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㈠项、第㈡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也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以上就是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条件,其立法本意之一就是不允许长期闲置、浪费土地,如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则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其他法律规定
但在具体行使土地收回权时应当慎重,不能将用地单位暂时停止使用土地作为收回土地的理由,也不能将“停业”等同于“停止使用土地”,更不能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视为单位的“撤销”。企业停业有多种原因,但一般都是因为效益差、发生亏损导致的,此时企业最需要的是支持和帮助,若因此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岂不是釜底抽薪,雪上加霜?何况企业停业并不意味着不能恢复生产,吊销营业执照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而非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在缴纳了罚款、补办了相关手续后,营业执照是可以补发的。考虑到我国划拨制度的历史,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总是无偿的,而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并且在土地使用过程中也要不断的进行建设开发和资金投入,何况土地权利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也确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可以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丧失,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亏损停业,并不一定倒闭和破产,经过努力仍然可以扭亏为盈。如简单的收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则必然会使企业陷入绝境,并丧失起死回生的机会。因此,对于企业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当做具体分析,查明真实原因,只有当企业确无复苏可能,并且经过法定程序,在企业民事主体资格已经被终止的情况下,才可启动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而且即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该企业下岗职工今后的就业和生活,政府也有责任加以妥善安置。
但我们国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如果吊销的话,那么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土地是可以被国家所收回的,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当中,就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过相关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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