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将自己的房屋进行抵押时应当注意相关证件的抵押,同时土地抵押权的名称在变更时也需要进行更换他项权证的证明。那么,您知道为权利人更换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过程是怎样的吗?按照相关网友的回答,在进行变更时应当先解除抵押合同在进行变更登记。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存续期间,土地使用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是否需要土地他项权利人出具允许 “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是否需要更换土地他项权利人的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笔者的意见是肯定的:土地抵押权名称变更须更换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从理论上讲,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存续期间,土地使用者要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应先解除抵押合同,再终止抵押关系,然后由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土地使用证》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过,这种做法的缺点是程序多、手续比较繁琐。最便捷的方法是,在继续保持抵押关系的前提下,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出具允许 “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然后办理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存续期间,土地使用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应当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出具允许 “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然后办理更换土地他项权利人的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理由如下:
二、三者的名称必须一致。《抵押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与土地抵押登记机关收存的 《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必须一致,才能保证抵押关系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如果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土地他项权利人没有出具允许“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同时,更换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导致三者名称不一致,造成抵押关系混乱,使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必须明确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原因。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有可能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属的改变。引起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发生变更的,也有因土地使用者(包括自然人)更改名称(名字)而发生变更的等等。如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发生名称变更的,不但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发生变化,而且原抵押人也发生变化,从而使整个抵押关系发生变化。无论因何种原因引起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都必须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出具允许 “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然后办理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保《抵押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与土地抵押登记机关收存的《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以及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相一致。
综上所述,对于更换他项权证的证明书起草过程也应当注意到相关名字信息的真实性,三者之间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同时在证明书中应当明确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原因,确保变更过程的依法有序行。当然他项权证在房屋抵押的过程中也是具有很大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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