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纠纷怎样处理?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方式首先可以和家属协商解决,没有办法解决,可以到法院诉讼。在临床诊疗护理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难以预见或者难以避免并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有些虽经医务人员百般努力,仍然给病员造成了不良后果。对此病员及戎家属由于突遭打击,难以面对残酷的的现实,对医务人员合乎科学的解释不能接受,却认为是医务人员未尽职尽责,因此产生医患纠纷。
1、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奶后果的情况。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这种医疗意外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由于医疗意外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主要是病员及其家属对突然发生的意外病理变化和遭受的不良后果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常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或者把医务人员正确的治疗措施当作诱发医疗意外的根源。这种医疗纠纷在无医疗过失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厚在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并发症引起的医疗纠纷,不象医疗意外纠纷那样激烈。一般情况下,事前医务人员会对病员及其家属进行说明,后者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当发生并发症情况时,病员及其家属也会主动配合医务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病员遭受的不良后果。但是医务人员事先未向病员及其家属说明,事后又解释不够,加之挽救措施不得力,病员出现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医疗纠纷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这类医疗纠纷的数量也不少,但是由于病员病理机制变化较清晰,又属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到的,所以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或者能过医疗技术鉴定,一般都能很快得到解决,医患之间达到谅解。
3、病情的自然转归
简单地讲,病情的自然转归,就是指病员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实践中,医务人员常会遇到一些危急重症和疑难杂症病员,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他们采用各种现代医疗技术手段和方案,去救治病员,争取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同时还要对病员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安慰,给予鼓励。皆大欢喜,令人终生难忘的情景不少,但绝大多数情况则属病情自然转归,不良后果发生在所难免。由病情自然转归引发的医疗纠纷,不是很多。但如果医务人员事先不能交待清楚,取得病员及戎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发生纠纷的强能性也很大。实践中,有些因病情自然转归引起的医疗纠纷很复杂,解决起来难度也较大。
二、处理医疗事故要注意什么
1、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书写并负责妥善保管病历,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疗机构应当应患者的要求在医疗机构内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为其复印门诊病历(患者保管的除外)、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主观病历部分按规定不能复制,所发生的复印费由患者先行支付。其他病历在发生争议时依法封存,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
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存可能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有关的药液、血液等现场实物。患方在场的医、患两方共同封存,患方不在场的由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封存,由医方保管。
3、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有争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医、患单方或双方提出并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医、患单方提出尸检的,另一方不同意的应在尸检申请单上签署“不同意尸检”,不签署的可以采用第三方见证,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不同意方负责。医方代表应为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患方代表应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继承人或法定第一继承人的书面委托人。患方对在医疗机构存放的尸体超过2周不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处理,相关费用由患方负责。
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实际上也是比较简单的,首先就是做好家属的解释工作,然后和对方来进行协商达成相关的调解协议,如果说实在没有办法协商对方不予配合的,就可以由法院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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