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是不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典》、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2、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3、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综合上面所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适用于医疗事故;而对于非医疗事故只适用于《民法典》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只要受害方的身体受到损失,那么就可以让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赔偿,对于赔偿的结果就会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协商不好的就可以利用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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