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中进行现场实物的封存时,如果怀疑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时候,这需要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所怀疑的物品(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进行现场封存,在封存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以免再次污染。为了检验时做比对检验,还应当同时封存同批同类的物品。
因为血液不能像药物一样批量生产,这就说明了他的特殊性。再加上血液的质量涉及到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一旦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产生。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公正客观,且有利于明确责任。对怀疑由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所采集的比标本进行封存时,采血机构应当在接到医疗机构的通知后后派员到场。如果短时间内无法到场,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密封,并保存在适当的条件下,等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有双方共同封存。
封存的物品送检启封的时候,也是需要当事人双方同时在场的,在场双方的当事人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要保证在俩人以上才能进行现场实物的封存。
二、现场实物的检验是怎么样的?
当不能确定上述疑似物品与患者遭遇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进行检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将封存物品送到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部门检验,并共同对送检物品启封。
对药品进行检验的法定机构是药品检验所。根据《药品管理法》,所谓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对药品进行检验的目的主要是确认是否是假药、劣药、与处方开具药物是否一致,如药品所包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是否符合,是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是否为变质过期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等。
血液的封存和检验相对来说对于专业要求更高。由于血液本身的特殊性,首先它不像药品一样可以批量生产;其次血液的质量涉及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等一系列过程,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通常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同时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等到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最重要的就是收集相关的证据,一般存在输液、输血等相关的物品异致他人受以伤害的,那么对于现场实物证据也是会及时的封存,但在封存时是需要双方都同时的在场,其目的性也是为了保障到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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