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等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结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不服,想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鉴定,并且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的,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不予受理,并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对第一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的行政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后,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疗事故再次进行鉴定,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将鉴定机构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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