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定有过错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
2.本条第二和第三项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二、医院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