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不是原告。
首先,如前所述,过错医疗行为本质上侵犯的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而并未加害于母胎。
其次,“过错医疗行为”发生时,小孩尚未出生,胎儿属于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其并不具有独立人格。
再次,逻辑上讲,小孩不能认为自己不应该出生,小孩作为原告存在悖论。
通常,只有小孩患有较为严重的先天疾患,医疗保健机构才会发生较为严重医疗过错,父母抚育小孩的负担过重才会诉讼维权,因此多数情况下需要对小孩身体进行检查、鉴定。如果小孩未参与诉讼,医患双方或者法院应该依据什么正当理由来对一个案外人的身体进行检查、鉴定,并据此确定损害结果范围与严重程度?如果可以,是否有将小孩仅置于“对象”甚至是“物”的地位的嫌疑?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小孩身体检查与鉴定的顺利推进,仅是因为小孩法定代理人与原告的重合,才不至于出现事实上的程序障碍(严格说是个法律障碍,却事实上并未发生),在其他民事案件中对案外人进行身体检查或鉴定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父母对小孩具有抚养义务,其维权获取的经济利益也是为了更好的抚育小孩成长,小孩参与诉讼支持父母一方的诉讼请求,本质上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