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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够举证医院在诊疗过程当中有过错,则医院必须要承担医疗过失责任,而对于有的情形无法举证时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形,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医疗机构也必然要承担责任,那么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来看一下。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认定其有过错。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处的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损害,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时,医疗机构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就应当承担医疗过错责任的一种法律规定。
为什么在已经明确规定医方过错归责原则及相关义务之后,还要设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呢? 这是因为,医疗是一种技术性专业性强的技能,患者一方在医患纠纷的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客观上形成了双方实际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性,所以需要在法律规定方面做一定的调整,于是就出现了关于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的规定。
条文所列出了三种过错推定情形:第一种是由于医疗机构直接违反了相关诊疗规定而做推定其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存在患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医疗机构又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行为,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这种情形下的推定过错主要依据较为直观的表面证据进行;
第二种与第三种推定过错的情形,是因为医疗机构实施了主观恶意行为而推定过错的。如果在有患者损害事实发生的前提下,再加上医疗机构又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就依法推定其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当责任。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以及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和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情形以外的情形都应当是不属于推定医疗过错的情形。更多关于医疗责任的问题,欢迎登陆律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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