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典》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3、临床误诊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医院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医疗意外职责,按照《医疗意外处置条例》限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背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意外处置要求》限定的医疗意外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意外分级准则(试行)》的限定要求,且过失做法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意外,应当承受医疗意外职责。
(2)民事法律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纷争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意外,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组织存在犯错的误诊做法,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确定医疗组织承受职责。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导致何种流程的损害,都要由医疗组织承受民事职责。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分别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受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职责,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职责,导致人员丧命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