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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我们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就是到医院闹事的事每每被闹上头条,而这一切的原因大多是患者认为或者是真的发生了医疗事故,所以才造成了这样紧张的医患关系。而医疗事故并不是说你认为是就是的,它是要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后才能认定的。那么,作为法律人,就会有这样的疑问,医疗事故鉴定公证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医疗事故
(一)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二)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1、医疗事故鉴定是一块烫手的山芋。一纸结论,字字千钧。作为医学法官,鉴定专家们尽管如履薄冰,仍不免会面对种种质疑和误解。
3、纠错机制,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一大特色。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根据法律,市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认为,通过这种程序设置,可以使鉴定出现偏差时及时补救,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
4、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组专家一般为3人以上的单数。目前,全国已有400多个医学会开展了医疗事故鉴定。各地医学会都建立了本地区的专家库,总数达10万人。其中,中华医学会的专家库覆盖全国,约有1500多人。进入医学会鉴定专家库的临床专家,都是担任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
1、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的声音到底来自哪里?这主要与一些认识误区有关。有人认为,只要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是患者有不良后果,就应该鉴定为医疗事故;也有人认为,只要鉴定为不是事故的,就是专家不公正;还有人认为,只要是医疗事故,医方就应承担完全责任。事实上,医疗事故的定性、定级、定责非常复杂,涉及医学和法学两个方面,非专业人士很难作出评判。
2、一种情况是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质疑。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是保证鉴定公平公正的基础。而所谓真实,至少应是双方认可或是委托单位确认的。如果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有争议,医学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中止鉴定程序,要求委托部门对材料先予质证,并书面确认其真实性后再继续程序。如果继续鉴定,败诉方会因材料不真实推翻鉴定结论。
3、另一种情况是当医学会受理后发现鉴定材料不全,中止期内,要求当事人或委托单位补交材料,或对鉴定材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认定或质证。无法补充必要鉴定材料的,或者对于鉴定材料有争议的,都可能导致暂停或终止鉴定程序。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并不是由我们的意志来决定的,它是在相关的事实发生后,由相关的部门作出鉴定后,认为是医疗事故才能作数的。而这个鉴定的过程总的来说其实是比较公开透明化的,相信大家看了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后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公证吗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认识。若您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知识,请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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