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省,地,直辖市级地方医疗协会和县(市)地方医疗协会负责组织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换句话说,如果医疗纠纷的所在地是市政区,则该区的医疗协会负责识别医疗事故;如果医疗事故的地点是没有地区或县的城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是当地市,县卫生局的医疗协会。
因其分类,经鉴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为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不满意的,经常出现在鉴定文件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这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第二个层次。
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与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相同。评估机构经常设在省卫生局,市卫生局或医疗协会,被告人的医疗事故是: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见证。
“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对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技术鉴定。这是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第三级!但是,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的是,中华医学会接受了医疗事故鉴定的两个附加条件:一是不接受市、县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二是不接受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换句话说,医疗事故鉴定的前两个层次已经做好了!中华医学会不允许直接作为第一级和第二级的鉴定,直接接受医疗事故的认定;第二,中华医学会受理的鉴定案件只能是困难、复杂和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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