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六种情况属于例外:
患者及其家属注意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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