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当我们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时,要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利益最大化。但同时也要理解医生,多与医生沟通、交流,避免自以为是,对医生指手画脚以耽误自己的病情与治疗。要知道,过于紧张的医患关系最终还是不利于患者的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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