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赔处中心根据调解结果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患者支付保险赔款。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二、司法解释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另外,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第二,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的规定,医患纠纷的证据责任分配是责任倒置,具体而言,患者在起诉时应提交在医院就诊治疗、遭受损失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而医院需承担证明自己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否则,医院就需承担对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应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医患纠纷的发生一般都是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发生医患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协商,避免影响患者的医疗救助效果。如果双方能够在现场就相关的矛盾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是不需要进行诉讼来解决争议的,后期再对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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