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医患关系的纠纷在目前来看显得更加紧张。那么在医疗纠纷的诉讼中的审前的准备需要准备什么程序呢?医疗纠纷诉讼的审前程序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关于医疗纠纷诉讼的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中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和作出裁决等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一、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民诉讼法对于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规定,主要是被告的一种权利,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被告就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的权利。实践中有些被告会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状,有些被告则不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民事诉讼法进而又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应诉通知书或者法院口头告知的主要内容有: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举证期限、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提交证据的要求、准时到庭应诉及不按时到庭的后果、开庭时应当提交的证明身份的材料等,有关诉讼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故而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认真阅读,以免延误举证期限等,影响诉讼。
三、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提前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发现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等。
四、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些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在异地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有些情形下,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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