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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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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对于医患之间的关系看得非常重,经国家的研究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为了使患者与医者之间的缓和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通过调解委员会大家可以尽可能的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解决问题,现在我们看一下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的介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

2、工作目标

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在经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患方又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3、组织机构

伊金霍洛旗司法局、伊金霍洛旗卫生局共同商定成立“伊金霍洛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组)。

4、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5、调处程序

(一)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应统一进行登记,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按照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政策、道德及公序良俗,积极调解,努力化解和疏导矛盾,促成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努力与患方协商解决,积极引导患方申请人民调解,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当患方主动要求人民调解时,医疗机构不应拒绝调解或持消极态度。

(四)医疗纠纷调委会调处矛盾纠纷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允许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成功后,调解人员应制作人民调解制式协议书,并将调处结果报备案。

(六)医患双方自愿签订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调解委员会应积极促成履行,对确不履行的,应告之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告之其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八)双方当事人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又不诉讼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6、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搞地方保护主义,有意偏袒一方,不准对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体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7、工作保障

(一)医疗纠纷调委会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经费由旗卫生局从办公经费中列出一部分给予保障。

(二)对重大医患纠纷事件,特别是患者方情绪激动,人员重多的,有关部门要派人保障调委会人员人身安全。

(三)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的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上面就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的介绍,大家可以看得出来国家为我们的利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既然国家已经为我们建造了一个得到公平解决问题的平台,那么我们就要正确的运用这一制度来保护我们的利益。遇到医疗纠纷的时候首先要进行申请医疗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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