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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包头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般案件是按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的百分比收费,10万以下的5%,收费不足2000的按2000收取;

10-50万元的,4% 另加1000;

50-100万元的,3% 另加6000;

另外有几百元的工作费用;

律师参与非诉讼程序协调医疗纠纷案件的办案流程

1、接受当事人当面或者电话、函件等咨询,律师予以简要解答。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律师简要介绍代理参加医疗纠纷调解、诉讼或者行政协调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律师介绍委托律师合同的主要内容。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非诉讼代理合同,约定律师参加医疗纠纷调解的权利义务事项。

3、律师与委托人商定初步取证事宜,由委托人单独或者经律师协同到医疗机构复印封存病历等。

4、根据具体情况,由委托人或律师出面请求专业法医或资深医学专家的帮助,出具法医意见或医学建议。

5、根据案情需要,律师与委托人商定委托司法鉴定事宜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宜。确定是否会商医疗机构共同委托法鉴定

6、律师负责根据委托人所在地区等具体情况计算应赔损失数额。与委托人商定调解方案。律师应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预测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况,分析其利弊并告知委托人。

7、根据案情需要,律师与委托人商定是否以及如何适当调用公共资源。

8、律师赴事发地参加医疗纠纷调解,包括直接与医疗机构及当事医务人员协商、参加行政调解、诉前和诉讼调解、调解机构组织的调解等。直接协商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一次或者一次以上。

9、根据案情需要,律师草拟赔偿协议,供各方当事人签署。

10、协商不成情况下,告知委托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将代理民事诉讼的相关代理合同内容告知委托人,确定是否参与诉讼程序

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三种: 1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三种不同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

很显然,合同纠纷自然要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不具争议;但在医疗侵权纠纷上则争议颇大,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同,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本应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然而实践中则形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的局面。

由于适用《人身损害解释》的赔偿数额远远大于适用《条例》,因此原告大多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导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边缘化,暴露出允许“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两种案由并存的弊端。

虽然 2003 年 1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试图协调《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因为各级层法院内部的意见不一致,无法短时间内达到统一。

为解决这个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都在积极研究和探讨有效解决办法,北京市高院与 2005 年 7 月 13 日率先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诉辩事由、举证责任、医疗鉴定赔偿责任等具体法律问题做出指导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

如果医疗纠纷经过和解和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从前面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从重到轻分为 4 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中的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的最终确定。

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十二等,分别是一级甲、乙等医疗事故;二级甲、乙、丙、丁等医疗事故;三级甲、乙、丙、丁、戊等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对于伤残患者,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司法实践中,事故等级与赔偿数额之间不存在正比关系。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从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也明确了鉴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证制度。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厅或直辖市司法局),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结论要确定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 ABCDEF 六个等级。医疗过失参与度是指在医疗过失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患者伤残或死亡的损害后果,鉴定专家定量分析医疗过失在此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确其参与因果关系的程度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据,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核心部分就是对这项指标的认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司法鉴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且一般只能鉴定一次。对于争议较大的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7 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医疗纠纷对于我国来说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情,但是对于处理医疗纠纷的律师也会按照案件的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解决,而收费也会根据案件的大小来进行收取,而医疗纠纷一般是相对于比较复杂,所以,在处理案件上,律师收取的费用也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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