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是医院、药店还是药品生产商?药品医疗事故如何赔偿呢?带着这些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药品医疗事故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用药原则过失
用药原则性错误,多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学基础知识差,医疗技术水平低造成的。主要表现为胡乱用药,不懂药理和药性。有的是一知半解,不查对资料,还不向别人请教。
例如:
对闭角性青光眼患者的治疗错用散瞳剂、血管扩张剂而造成青光眼的急性发作,引起失明等严重后果;
妇产科接产时,急于求成,在宫口未开全时,使用麦角新碱注射液,造成子宫破裂,母子双亡的严重后果;
前列腺癌病人错用雄激素治疗,导致尿闭,病情恶化;
高血压患者错给麻黄碱、肾上腺素及血管强收缩剂,而导致脑血管破裂;
呼吸功能衰竭者,错用吗啡等强镇静剂,造成呼吸停止;
有血栓形成或有栓塞性血管疾病倾向的患者,使用大量的止血药,特别是6-氨基乙酸静脉用药后,造成心、脑重要脏器的栓塞等严重后果;
出血性倾向或有出血性疾病的患者,错用大量抗凝剂,如枸酸钠、肝素、双香豆素等药物,导致大量出血;
肾性水肿,肾功能减退者,错用汞剂利尿,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等等。
案例 1
患者,男, 右乳晕下有2×2cm2片状组织增厚,诊断“性乳腺发育症”。某住院医师用药治疗时,错用与病情相反的雌性激素(乙烯雌酚)一个月之久。患者病情加重,右乳晕片状组织增厚到6×6cm2,乳头增大、乳晕区变黑,异常痛苦。自认为患了乳腺癌,精神负担严重。后经专科医师会诊,发现用药原则错误,改用雄激素等治疗措施,两周后基本痊愈。
二、用药剂量过失
1、用药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久,使病人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等不良后果。
用药剂量过大常见于儿科,儿童的用药是根据体重按比例用药的,有的医师嫌麻烦或盲目将成人剂量用于儿童。
某四个月幼儿患支气管炎,某医生将2ml氨茶碱一次肌注,造成患儿心功能紊乱致死。
某儿童医院药房付药时,错看处方,将大于10倍的药付给患者。幸亏核查处方时发现,将错发出的药物追回,避免了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
某护士将大于正常治疗量数倍的胰岛素注入糖尿病患者静脉内,造成不可逆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2、不按规则用药
使用某种有毒或有副作用的药物时间过久,造成不良后果。如长期使用链霉素引起的中毒性神经性耳聋;长期使用庆大霉素引起的是肾功能的障碍,造成的血尿;强心药物使用过量引起的中毒症状及心跳骤停等。
3、不按规定用药
用药剂量过小,不能达到治疗效果,延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如心力衰竭病人,不给饱和量用药,不能纠正心力衰竭,延误治疗。
4、激素类药物的使用
特别是已经长期使用者,想停用该药时不要骤然停药,要逐渐减少用药剂量,直到终止。需要更换其它激素时,也应遵循逐渐减量和逐渐增加到治疗量为止的方法。
三、误用药物过失
将毒药、毒品及非药品当作治疗用药,发生恶性医疗事故。
四、药物过敏反应的过失
对可能会发生过敏反应的药物,如青霉素、破伤风抗毒素、细胞色素丙及其他生物制剂等,医务人员均普遍予以重视,但对于像磺胺类、鲁米那等药物的过敏史,易被忽略。
有时因做青霉素的过敏试验(标准浓度)也会发生由过敏引起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只要验明皮试液的浓度符合标准,即使是发生死亡事件,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医护人员是没有直接责任的。
五、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的过失。
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多数是考虑医院的经济不受损失,或者药房人员失职行为造成的。只要发生对患者的不良后果,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都要对后果承担责任。
六、使用麻醉剂的过失
麻醉剂是指能使用成瘾的毒性药品,使用得当可以止痛,使用不当就会发生瘾癖,危害患者。有的医务人员乱开处方,伪造麻醉药品使用卡片,违反麻醉药品使用规定,一旦造成不良后果,肇事者要依照国家法律承担责任。
某县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用复方樟脑酊、复方氨茶硷、阿片酊等煎制鸦片烟,高价出卖毒品,每两获取暴利四百多元。经查获归案,被依法严惩,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还有一名医务人员,利用医师的职权,自开自用,给别人开自己用等手段,长期吸食毒品成瘾,最后竟偷盗医院成瓶麻醉药品,被查获后,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还有医务人员,丧失工作原则,以讨好病人家属,或为个人某种利益,不按医疗原则办事,私开麻醉药物,致病人病情加重,离不开麻醉药,性格变得异常粗暴,对疾病丧失治疗信心,过度依赖麻醉药,致使亲属不惜任何代价,千方百计四处寻找麻醉药,甚至造成患者自杀等严重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