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河南郑州突发特大暴雨,导致城镇交通严重毁损,城市空间地下管网严重积水,据不完全统计,本次特大暴雨灾害已经造成郑州直接经济损失532亿元,292人遇难,47人失踪,其中地铁5号线14人遇难,京广路隧道6人遇难。2021年8月2日,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依法成立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对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进行调查,表示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灾害应对经验教训,提出防灾减灾改进措施,对于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追责。本次特大暴雨灾害事故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面对突发性重大暴雨灾害事件,我们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失职或渎职行为?本文拟针对国务院调查组重点关注的渎职犯罪行为法律责任做一个分析。 一、突发性暴雨灾害所引发的渎职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据相关媒体报道,6月2日-7月2日,中央气象台连续31天发布暴雨预警,并且在今年六月底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对防汛救灾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压实责任、用于担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并全力做好洪涝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抢险监测预警。由此可见,今年防汛救灾形势早有预见,对于类似的突发性暴雨灾害,郑州市政府理应提前做好应急救援预警监测,并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否则,郑州市政府以及应当参与紧急救援的交通、城管、住建、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可能成为本次暴雨灾害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责任主体。此外,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属于渎职犯罪责任主体的范畴。 二、渎职犯罪行为的类型及构成要件 渎职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一类职务犯罪,其中一共有二十三条25个罪名,针对郑州类似的突发暴雨灾害事故,相关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极有可能面临的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类渎职行为。所谓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罪名的主体必须限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是应当预见到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也就是说主观上既有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三是客观方面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无权决定事项;严重的行政失职或者不作为等等,并且客观结果上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所谓的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名与滥用职权罪同属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范畴,其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为过失,当然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是客观方面主要还是表现为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抗命令、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敷衍了事的不负责人行为,同时也还包括工作中擅离职守或者是应管未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很多渎职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后予以执行所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主体问题,很多执行层面的涉案人员认为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处理事项不应该认定为渎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5条之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9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即算是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的渎职行为,同样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渎职法律责任。 三、渎职犯罪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及管辖 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两类渎职犯罪都属于结果犯,既要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客观行为,也还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客观结果,所以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刑事责任的立案追溯标准至少必须要达到以下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至于具体经济损失的认定应当是指渎职犯罪行为立案以后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自从2018年国家监察委成立之后,除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之外,现在该两类渎职行为都变更到犯罪行为所在地的监察机关立案管辖。 四、渎职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 所有渎职类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同时也是侵犯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如果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轻伤27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此外《刑法》第397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还存在徇私舞弊的犯罪故意的,进一步加大了类似犯罪行为的刑事惩罚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