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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犯罪屡禁不止 文物安全亟待加强

11月25日,记者从陕西省文物部门获悉,位于秦始皇陵西侧的秦东陵今年10月初被盗掘,深达30多米的盗洞直接通到陵园主墓室,破坏严重。与此同时,名为“众志成城雷霆出击”的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展,正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展出。一方面是专项打击行动取得丰硕成果,一方面是犯罪分子顶风作案,文物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可见一斑。

文物犯罪大案频发

2008年和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文物案件近2000起。其中,盗窃文物案件898起、盗掘古墓葬文物案件937起、倒卖文物案件113起、抢劫文物案件36起。文物犯罪处于新一轮高发期。

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以杨彬为首的20余人犯罪团伙,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庞留村附近的唐代贞顺皇后敬陵实施疯狂盗掘。其中,墓内重达27吨,长4米、宽2.6米、高2.3米的彩绘石椁被分解打包、走私出境,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流失海外。该案已成功告破,抓获杨彬等犯罪分子13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本次专项行动中,专案组从美国将被盗石椁追索回国。

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县、长沙县、浏阳市等地连续发生11起盗掘古墓葬恶性案件,包括西汉长沙王陵及贵族墓在内的20余座古墓葬被破坏,损失巨大,影响恶劣,震惊全国。经公安、文物部门近7个月的奋战,该案成功告破,捕获犯罪分子53人,彻底摧毁一个横跨8省20余市县的特大犯罪团伙,追缴被盗文物304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2件、二级文物48件、三级文物89件。案件主犯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2009年初,济宁市公安局接举报称有人盗掘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阜市姜村古墓,随即成立“2·13”专案组,辗转9省市,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经查明,山东、河南等地犯罪分子30余人交叉结伙,组成多个犯罪集团,使用钢钎、洛阳铲、炸药等工具,通过掘洞爆破等危险方式,对姜村古墓大肆盗掘,盗得玉器、金器、银器、铜器、漆器、水晶制品等大量珍贵文物,倒卖后获赃款近千万元。从缴获玉衣等文物看,姜村古墓等级极高。此案盗掘行为破坏巨大,多件珍贵文物尚未追回,损失无法弥补。

2009年12月22日,邯郸市永年县文物保管所接到赵王陵文物保护员报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赵王陵4号墓封土堆发现盗洞,犯罪分子用杂草对盗洞进行了伪装。永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县文物保护管理所迅速行动,冒着零下10余度严寒,连续蹲守15个昼夜。2010年1月6日,将再次出现在4号墓的6名盗墓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并从盗洞中缴获一批铁锤、铁锹、钢钎等作案工具。6名盗墓犯罪分子均被司法部门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物安全形势严峻

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陕西、甘肃、青海9个省区部署开展了“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在历时7个月的专项行动中,公安和文物部门密切配合、攻坚克难,以雷霆之势,亮斩蛇利剑,取得辉煌战果,共侦破文物案件541起,打掉犯罪团伙7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87人,追缴文物2366件(套),包括国家一级文物14件、二级文物156件、三级文物376件。

据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介绍,目前文物犯罪跨区域、跨国境、职业化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等特征明显,犯罪手段智能化、暴力化,破坏性强。犯罪分子肆无忌惮、猖獗无度,甚至公开抢劫、暴力抗法、公然袭警。

除了盗掘、盗抢、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给文物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外,法人违法破坏文物案件也屡禁不止。例如有的地方和单位对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掠夺性和竭泽而渔式的开发利用,有的片面以发展经济为目的拆毁文物保护单位,有的在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缺乏历史根据的仿复建工程,有的无视文物的历史环境风貌进行开发建设,以致大批珍贵的文化遗产不复存在。此外,文保单位火患严重,防火任务艰巨。2006年至2009年,全国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发生火灾、火险事故46起,甚至个别世界文化遗产地也险遭火灾。今年以来,河北、贵州、云南、辽宁、福建等地连续发生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损失严重。

“首先,一些地方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漠视文物安全,行政资源投入不足,文物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严重滞后,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其次,一些地方未能把握好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方向,放松了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未能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导致文物黑市甚至古玩旧货市场成为滋养文物犯罪的温床。再次,文物安全管理水平较低、措施单一、手段落后,网络化、信息化、科技化等现代高科技管理手段还没有被广泛用于文物安全保护,文物安全预警能力差。”在分析文物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时,顾玉才对记者做了上述分析。

10月27日,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耀申在《中国文物报》发表题为《浅议保留文物犯罪的死刑罪名》的署名文章。文章指出,近年来由于受高额利益的驱使,加上打击惩治的滞后,我国文物犯罪又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尤其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活动极其猖獗。个别地方甚至以盗墓为发财致富的捷径,出现群体性盗掘活动。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仍然猖獗且日益呈现暴力化、集团化趋势的今天,保留文物犯罪死刑罪名,特别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盗窃珍贵文物犯罪死刑罪名,依然是未雨绸缪,有备无患。虽然文物犯罪的死刑罪名在现实执行中不常被适用,但是其对震慑和打击文物犯罪,保护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安全,防止国家不可再生文化资源的破坏,具有积极、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记者刘修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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