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的平稳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的保障。那中国古代是怎样由原始社会制度走向法制之路的呢?
能辨是非曲直的獬豸
一、法律的萌芽时代
在母系社会时,共同劳动,财产共有,人们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各种条条框框的束缚。《吕氏春秋》讲了这一时期人们的特点:“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但到了父系社会,出现了身份尊卑和阶级等级,而新的阶级关系需要一定制度的维护,礼和刑便应运而生。
母系社会
氏族中出现贫富分化后,富人同时也掌握了部落的权力,而古人重视祭神祭祖,富人便掌握了祭祀权。在氏族中,还要制定区分血缘亲属和身份尊卑的制度,祭祀制度和身份制度就是礼的起源。
而原始部落想要维持和发展,就离不开土地和劳动力,于是通过战争掠夺土地和劳动力就是最迅速的途径。在战争中,怎样有效地约束军队,管理士兵;在战后,怎样管理这些被征服的人群就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因为现实需要,便产生了一种暴力手段,那就是刑。《汉书·刑法志》说:“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说明中国在华夏部落联盟形成的过程中,刑罚得以成型壮大。
黄帝像
但由于文献的缺乏,上古时期刑罚都没有具体的记载。据文献记载,大禹时,民风不再像尧、舜时期一样淳朴,所以制定了肉刑。《汉书·刑法志》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这反映的应当是部落首领选举制到世袭制过程中,首领实施的强硬手段。禹制定的刑罚主要有“墨(脸上刻字)、劓(割鼻子)、髌(挖膝盖)、宫(破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种。《魏书·刑法志》说:“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官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这五种刑罚从夏代到汉初,都是主要的刑罚。
宋江脸上墨刑的印迹
在夏代,就出现了以钱赎刑的办法。《尚书大传》记载:“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撰”,铜六两为一撰。”只要出钱足够多,死刑也可以免除,这说明在刑罚诞生之时,就是偏向于奴隶主和富人的。而且在夏代出现了监狱,名为“圜台”,《史记》记载商汤就曾被夏桀囚禁在“夏台”,有可能就是“圜台”所在地。
二、庶民的胜利?——法典的出现
周代建立后,注重以德治国,放大礼在治国理民中的作用,同时也十分强调刑罚的重要性。相传周公曾作九刑,但其内容文献中没有记载。到了东周,礼崩乐坏,社会秩序混乱,礼失去了约束作用,刑罚又受到重视,各国都纷纷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以郑国成就最为突出,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前501年,郑国的国相邓析把法律写在竹简上面,史称“竹刑”,十分方便携带和流传。成文法典的颁布,标志着贵族不能再随意地解释法律,平民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子产祠园
到了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争霸战争的需要,各国要进一步强化国家力量,团结民众服务于争霸战争。战国第一个霸主是魏国,而魏国依靠的就是新法。魏文侯时,在李悝的主导下率先开始了变法运动。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分盗(偷盗)、贼(人生伤害、反抗政府)、囚(囚禁)、捕(缉捕)、杂(杂法)、具(量刑准则)六篇。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步比较系统且比较成熟的法典。随着商鞅带着《法经》奔向秦国,中国走向一个法制化的时代。
三、秦法一统中国
商鞅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个至关重要的人物。《唐律疏议》记载:“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大秦帝国》中的商鞅
那商鞅为何要“改法为律”呢?律本来的意思是敲钟击鼎的音乐之声,后来在行军作战过程中,击鼓进军,鸣金收兵,律就渐渐也成为军令的代名词。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就是想把秦国打造成一架无坚不摧的战争机器。但约束人民的,还是简单的刑罚传统,不符合时代的需要。商鞅为了促进社会管理模式的变化,有效动员和支配秦国的人力、物力、财力,赢得兼并战争的胜利,所以用军令之“律”应用到国家治理层面。
1975年,湖南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就可以反映秦律的特点。第一,秦律文字详细,一看便知。如关于盗窃的惩罚,有如此记载:“五人盗,脏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至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钱以下至一钱,迁之。”第二,秦律有着详细的司法解释,可以有效地指导司法,例如在有关家庭内犯罪就有这样一条解释:“父盗子,不为盗,今假父盗假子,何论?当为盗。”
商鞅将变法内容悬于高阙
商鞅为了提高法律的效用,规定凡是触犯法律,无论犯法者的身份和社会等级,一律依法处置。太子犯法,就依法对太子的师傅用刑。秦国法律的威严大大提高。正是通过详细的法律,将贵族置于律之下,约束限制其权利,得以打击国内的旧贵族,强化国君的权力;另一方面,用具体的法律来控制和激励民众,打击犯罪,奖励耕战,强化秦国的内部实力,集中力量进行对外战争。之后商鞅虽因其法而死,但其法推动着秦国战车滚滚前行。
秦国通过商鞅的遗产兼并了六国,并将秦国之法推向全国各地,秦始皇极力贯彻以法治国,规定以吏为师,万事皆决于法,民众只需向官吏学习法律。秦亡汉兴后,秦法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汉朝全面继承了秦的法律制度,后代历朝虽有增改损益,但秦法订立的框架一直在那里。
太子首傅嬴虔被处劓刑
文史君说
人类由原始社会走向文明社会,文明化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表现,而法律就是其核心。人类走入了父系社会,在等级制度下诞生了礼和刑,用来维护奴隶主的权威。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剧变推动着社会治理的改革,先是成文法典的颁布,庶民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之后商鞅变秦法,改法为律,自此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成型。这不仅约束着一般民众的行为,也约束着官吏甚至贵族、帝王的行为。秦创立的法律体系,为后世历朝历代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秦虽二世而亡,但却留给后世一笔宝贵的遗产。
参考文献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武树臣:《秦“改法为律”原因考》,《法学家》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