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婚姻制度是19世纪的产物。在当代,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协定的方式,准许各自的领事办理本国国民的婚姻登记,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其实,领事婚姻不过是办理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婚姻登记的一种变通方式,是国内婚姻登记方式在国外的延伸,因而具有重大的意义。
领事婚姻制度是19世纪的产物。在当代,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协定的方式,准许各自的领事办理本国国民的婚姻登记,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其实,领事婚姻不过是办理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婚姻登记的一种变通方式,是国内婚姻登记方式在国外的延伸。
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肯定了领事婚姻。随着人员流动频繁,为解决各国在外国的侨民的结婚问题确认和采用领事婚姻制度显得十分必要。1983年11月28日中国外交部等颁发了《关于驻外使馆处理华侨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确立了结婚依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并规定中国驻外使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登记申请,但是对于双方均为华侨,且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在中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使领馆可以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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