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拥有“米家”注册商标,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等十款商品上,以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联安公司拥有“米家”注册商标,其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共计十款商品上,以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3月29日,小米公司创始人雷军在北京发布小米旗下全新智能家庭品牌——米家MIJIA。
自此小米智能家庭类产品也全面启用了米家品牌,做生活中的艺术品也是米家品牌的产品理念。当封面新闻记者搜索“米家”,大量网页链接指向小米品牌下的家电产品。
根据判决书的记载,联安公司2012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小米通讯公司是前述10款商品的出品方(委托案外人代工);小米科技公司经营“小米商城(mi.com)”和天猫网“小米官方旗舰店”;
被控侵权商品还通过京东网、线下“小米之家”销售。小米通讯公司提交的数据表明,在被控侵权期间内各被控侵权商品总销量达5.8亿余元;
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售的数据达3.2亿余元,京东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量达7300余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在判决中,杭州中院分析称,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
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杭州中院认为需要考虑被控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以及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率。
小米方面除了京东的销售渠道外,销售侵权商品的“小米商城”、天猫“小米官方旗舰店”、“小米之家”均是直营,即由小米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其利润率显然不应低于作为中间商的京东的利润率,据此可以确定小米的利润率不低于30%。
在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的基础上,排除“小米”的商标、侵权商品实物及其中所含技术等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后,再行确定涉案侵权行为对小米方面利润的贡献率。
杭州中院认为,小米通讯公司应承担1200万元的赔偿金额,小米科技公司基于其销量占总销量的比例,承担相应部分的连带责任,即对其中600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