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ChinaZ.com) 4月24日 消息: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认为南阳市 4 家酒店在经营活动和网站宣传中使用的“锦海之星”“JJ”标识与锦江之星公司的下图所示标识、“锦江之星”商标近似,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经营该 4 家酒店的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80 余万元。
原告诉称,锦江之星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锦江之星”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经过长期的连续使用和宣传推广,“锦江之星”品牌已被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 4 家酒店的经营活动及线上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锦海之星”标识和“JJ”标识,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锦江之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 150 万元。
被告辩称,其自2009 年即开始在南阳市使用“锦海之星”标识和“JJ”图形,曾以上述标识注册商标,虽然被宣告无效,但其使用行为有合理基础。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锦海之星”与“锦江之星”在文字构成上均为四个字,且首尾文字相同,字形、排列方式上一致,整体呼叫未产生明显区分,故“锦海之星”与“锦江之星”构成近似;下图标识中“inn”表示“饭店”,该标识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是其上半部分,“JJ”标识与商标的上半部分相比,字体近似、倾斜角度相同,对一般受众的外在感知区别不大,故该标识与商标亦属于近似标识。
本案中,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辩称“锦海之星”标识和“JJ”标识曾为注册商标,虽被宣告无效,其具有合法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基础。但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且“锦江之星”商标和商标在酒店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后成立,与锦江之星公司同属于酒店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其模仿“锦江之星”商标和下图所示商标,申请注册极为近似的“锦海之星”商标和“JJ”商标,该行为具有攀附“锦江之星”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