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第370.留党查看处分期满应如何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手续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大会考察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处分机关或有关部门备案。
对此问题的处理,一些地方纪委部门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规定,可以作为实际工作中的参考:
(一)提示告知。
被处分党员处分期满前30日内,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应以《关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程序。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接到该告知书后3日内,以《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二)本人申请。
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7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写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并对其受处分期间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书面材料。
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未申请恢复党员权利的,所在党支部应查明原因,并予提醒。本人拒不申请的,党支部应要求本人表明态度,并做好记录,视作没有悔改表现处理。
(三)考察公示。
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本人书面申请后,应在7日内考察确认被处分党员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将拟恢复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单位、党支部(含原单位、党支部)公示7天。
(四)支部讨论。
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在1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被处分的党员应在支部大会上,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今后打算等方面的情况,每位党员应对被处分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由党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五)审批决定。
党支部在支部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支部决定、考察、公示、被处分人本人书面申请等材料,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根据党支部呈报意见和掌握的情况,召开党委会决定是否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并作出书面决定。
被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有党组的,党委在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应送达被处分党员和其所在党支部。
(六)备案存档。
基层党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党委和纪委备案。
纪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决定存入原处分案卷备查,并将上述情况以适当方式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另外,就留党察看处分相关内容做如下补充: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在党员名册、党员登记卡和档案材料中注明何时去世即可。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做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