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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规定》解读(附新旧《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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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中41条条文作出修改,新增47条条文,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十八年,期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民事诉讼实践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事证据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不能适用新时代背景下的审判实践需要。据此,通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一名长期处在办案一线的执业律师而言,深知人民法院最终要采纳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往往客观事实并不一定是法律事实,律师只是案件的承办人,我们要做的是不断用证据无尽还原客观事实,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证据规定》对法律工作者很重要,也对那些有法律需求,但没有聘请律师、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当事人而言更为重要。思考之余,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为大家详细解读新《民事证据规定》,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自认制度的完善

1.新规强化了诉讼代理人自认效力。对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需要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

2.新规增设了共同诉讼中自认的规定。根据新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3.新规放宽了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二、免证事实规定的修正

1.新规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限定为“基本事实”,对当事人的证明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

2.对部分免证事实,新规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调整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即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免证事实有异议,只需要提供足以证明该免证事实不一定真实的证据即可,不再需要将该免证事实证明为百分百错误。

三、电子数据相关规定的设置

在旧《民事证据规定》发布时,电子数据尚未被列为证据的一种形式。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中,对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形式的含义进行了阐释。

为提高电子证据在实践运用中的操作性,在新《民事证据规定》中,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罗列,并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以及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四、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约束。

1.新规从事前、事后两方面着手规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询问当事人之前,以保证书的形式督促当事人据实陈述,增强心理约束。在事后,对违反真实陈述和完整陈述义务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强化了当事人诚信诉讼的义务。

2.新规提高了对证人出庭与客观真实陈述的要求。对拒绝出庭的证人,规定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证人出庭前,以签署、宣读保证书的形式对其进行提醒和约束。同时,细化了对证人陈述的要求,确保其证言客观、真实,强化了证人据实作证的义务。

3.新规完善了鉴定人承诺制度、虚假鉴定处罚制度、鉴定期限制度。要求鉴定人于鉴定开始前签署承诺书,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理。

此外,鉴于存在有些司法鉴定出现周期长、质量差的问题,新规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有利于督促鉴定人依法、依规,诚信鉴定。

五、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

为避免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不足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楚,影响其权利的保障,新《民事证据规定》在《民诉解释》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其规定的后果。同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纳入了“书证提出命令”的范围,便于当事人从更多途径收集证据

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变得宽松。

新规定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的最后时间由“举证期限前七日”改为“举证期限前”,在时间上更为宽裕,更利于当事人收集证据,完成举证责任。

作者:王小萍、刘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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