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认为当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就应该立马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如果是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会被告知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应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很多劳动者在得知自己所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当发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往往选择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所以劳动者如果弄不清楚“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这两者的区别,从而产生了错误的认知,这对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影响还是非常大的。
0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0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0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04:合同内容不同
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
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
05:争议处理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
从以上的五大区别来看,我们可以深刻地了解到混淆两种合同可能会造成劳动者失去劳动法保护等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后果。
那么,假设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导致的结果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这个其实也不一定,有两种例外的情况。
劳动者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是实际上仍然构成了劳动关系:
01: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02: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以被认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针对以上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谨慎区分。
作为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与被雇佣人员区别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这与用人单位有着重大利害关系。
反之,作为被雇佣人员,更要深知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否则,自身的合法权益很有可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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