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四部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释放出明确的整治方向。市教育局在《通知》前后多次对全市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了摸排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初步统计,当阳市至少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115家,其中,文化补习类72所(占民办培训机构的63%,其中针对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2家),艺术培训类28所(占民办培训机构的24%),体育培训类8所,成人职业培训类2所,早教类5所。主要分布于建城区子龙路、长坂路、广家洲路等繁华路段,少量分散在住宅小区和乡镇集镇。
二、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大量无证办学情况。
我市有66家培训机构持证,其中13家在教育局和民政局注册登记为培训学校,30家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为培训类,22家注册为教育咨询服务类,1家曾经在文体新广局登记。工商部门注册的教育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很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文化教育类或职业培训类培训,但却以教育咨询、教育服务等名义开展相关培训了活动,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在文体新广局注册登记一家跆拳道培训学校,其办学许可证2017年9月过期,但文体新广局已被取消了行政审批权,办学许可证已经到期。49家培训机构没有办理任何证照。
(二)无证机构安全隐患多。
已教育局注册登记的培训机构安全意识较强:一是有安全值班人员,其中5家有专职保安;二是配齐了门房“八大件”,基本落实各种安全记载,部分实现的学校监控无死角;三是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但未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的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缺少疏散通道和标识;安全门不合要求;采用易燃隔音材料;消防器材配备不够;采光通风差;没有监控设施;管理混乱等。
(三)无证机构教师持证低。
教育局办理许可的培训机构教师持证率较高,而门店式的未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大多没有教师资格证。所有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均没有参加过校长岗位培训。
(四)无证机构部门监管缺失。
根据《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宜教发﹝2017﹞7号),日常监管的部门有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文体新局、物价局、消防、税务局等部门。对已办理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检查频繁,而对无证机构几乎没人监管。
个别培训学校每期培训超过1000多人次,每人次收费680元左右。大型培训机构由单一的培训向综合方向发展,由于资金雄厚,因此师资水平更高、管理更严、设施设备更新,发展更迅速。大多数培训机构没有帐目。部分民办学校聘有兼职会计做帐,但不够规范,年检时无相应资质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部分培训机构将学生的升学成绩作为自己招生宣传的重要内容。无证机构存在与在职教师钩连的现象。
三、思考与建议
(一)培训机构的审批办法需完善。文体新广局部分行政许可权已被取消,以前已发证的体育培训机构证照到期后,部门之间如何衔接监管,没有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实行零起点零门槛登记,登记后的培训机构却大多达不到教育部门的审批条件,难以取得办学许可证。按照教育部的《通知》,办学许可证将成为培训机构办学的前提。机构需要在取得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再依据民促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营利与非营利的性质分别到相应部门登记。对于只有营业执照,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种教育咨询公司,应该进行专项整治和清理。对于小型培训机构,客观上有市场需求,主观上有注册的意愿,且“法无禁止即可为”,应该允许存在,如果一刀切地取缔,将会出现供不应求,导致新的社会矛盾。审批机关如何按照“放管服”的精神,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又能兼顾“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是当前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因此,重新修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办法,显得十分重要。
(二)无证机构的安全监管待加强。调研发现,民办培训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隐患,突出表现为消防隐患。根据公安部第119号令,“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相关规定,消防部门不对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培训机构实施监管。而辖区派出所由于警力不足,难以进行日常监管。对没有消防备案证或合格证的单位应该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则严格禁止招生。
(三)早教机构的审批监管应强化。根据《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2号)中明确界定“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5周岁幼儿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因此,对3岁以下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早教机构不在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之列。我市现有多家早教中心,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类,实际从事的却是0-3岁幼儿教育,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且早教机构的举办条件更高,工商零门槛登记注册,忽略了一些办园要件,应该进行重新审核清理。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文件明确了卫计部门为监管主体。鉴于0-3岁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不断扩大的早教市场需求,建议卫计局落实对早教类机构的监管责任。
(四)培训机构的取缔主体应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宜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文件明确教育、人社这两家审批机构为责任主体。但真正实施起来,教育将承担太多风险,牵扯教育部门太多精力。建议由政府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镇(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职责范围内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镇(办事处)会同公安、消防、工商、教育、税务、卫生、城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取缔无证培训机构,消除安全隐患,净化教育市场,维护家长和学生权益。
民办培训机构作为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对它规范和监管的认识,远远没有达到跟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中小学一样的重视程度。只有加强民办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通过齐抓共管,才能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