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该条的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形:一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二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那么,在虚开发票罪案件中,哪些行为是起次要作用,哪些行为是起辅助作用的呢?
1.1.裁判规则:明知他人虚开发票注册空壳公司仍放任并提供帮助,系从犯
1.2.案号: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2刑初13号
1.3.裁判理由:……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提起犯意并直接虚开、宣传及出售牟利,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洪某某明知他人为虚开发票注册空壳公司仍放任并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1.裁判规则:受他人指使,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填写购票申请单,领取发票,并按照他人提供的信息开具发票,但没有获得利益的,系从犯
2.2.案号:康保县人民法院(2018)冀0723刑初12号
2.3.裁判理由:……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经查,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在他人指使下,提供了自己作为会计的身份信息以及填写了购票申请单,领取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他人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整个过程中基本没有得到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该项辩称予以采信。
3.1.裁判规则:受他人指使,完成开票、资金流转等行为的,系从犯
3.2.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刑初39号
3.3.裁判理由:……在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黎某某共同犯罪中,王某某提起犯意,提供开票资料并支付报酬,指使侯某某等帮其开票,起主要作用;侯某某、黎某某均受指使分别完成开票和资金流转等行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共同犯罪中,王某某提起犯意、提供开票资料并支付报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虚开发票,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在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共同犯罪中,王某某提起犯意、并具体实施虚开发票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某帮助完成发票、相关资料的传递及转款等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4.1.裁判规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系从犯
4.2.案号: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湘0903刑初671号
4.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接受他人的要求,为合同相对方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受他人指使而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5.1.裁判规则:负责提供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5.2.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1281刑初332号
5.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某、韦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第四、第五起共同犯罪中,邱某某负责网上联系开票人、向开票人提供开票信息打印发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某负责提供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6.1.裁判规则:按集团公司的决定来办理起次要作用
6.2.案号: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刑初134号
6.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菏泽某某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乔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其中被告单位菏泽某某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乔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在虚开发票共同犯罪过程中按照集团公司决定办理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认为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