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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过错方,还主动起诉离婚,法院能判吗?

法律知识要点:原告是过错方,能不能主动起诉离婚?很多人认为,原告一方如果是过错方的,不能主动提出离婚,例如原告有出轨、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本身有过错在先,还首先提出离婚,这当然不能准许,真是这样的吗?当然不是的,下面笔者就说说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从条文意思来看,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不能因为是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许离婚,这里的当事人,即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但是指原告一方更为合理,如果是被告有过错的,原告起诉离婚,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的存续以感情存在为基础,所以,法院能否判决双方离婚,主要查证的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并不是一方有没有过错。

当然,离婚的过错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例如,原告首先起诉离婚,但同时存在重婚或同居的行为,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因此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甲诉称:杨某甲与孙某兰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了大儿子杨某丁和小儿子杨某丙,杨某甲与孙某兰结婚以来,由于性格不和,双方一直感情不好,致使杨某甲有了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杨某甲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甲与孙某兰离婚。

被告孙某兰答辩称: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甲主张与孙某兰于2013年11月12日开始一直分居至今,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可。但结合本案的应诉过程以及由于孙某兰没有进行答辩以及参加庭审等来看,杨某甲与孙某兰因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的可能性大,法院予以认定。

杨某甲自认自2014年9月份起有了女朋友,存在婚外情,属于杨某甲的自认陈述,该陈述有利于孙某兰,法院予以认可。

上述可见,杨某甲与孙某兰因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双方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虽然主要责任在杨某甲,但是从中可见杨某甲与孙某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并不恰当。故对于杨某甲请求与孙某兰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孙某兰离婚。

律师点评

该案中,杨某甲自认于2014年9月份起,有了女朋友,存在婚外情,属于原告杨某甲的自认陈述,该陈述事实有利于孙某兰,属于离婚的过错方,虽然该自认尚不能证明存在同居或重婚的事实,但结合双方分居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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