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就是以房屋的使用权为对价,获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按时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在实务中,有的承租人未按能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
对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款,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款的知识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租客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属于违约行为,但承租人有正当理由的,不属于违约。哪些才是正当理由?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从实务来看,因不可抗力、承租人的先履行抗辩权等等都属于正当理由。例如,出租人不履行对房屋的维修义务,承租人有权用不支付租金进行对抗。
二、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这里用的是“可以”二字,也就是说,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是出租人的权利,并非是法律义务,有不少人认为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必须先催告,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后,承租人仍不履行的,出租人才能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明显是错误的。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达到租赁合同约定条件的,出租人也可以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是权利。言外之意就是,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做何种选择要由出租人确定。在实务中,有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不想继续租赁了,就故意不支付租金,误以为即使违约,出租人只能解除合同,这种认识是严重的误解。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文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云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五年。被告从2017年8月16日起不遵守合同规定及口头协议,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支付了部分欠款,截止2019年2月15日止共拖欠租金及水电费17751.34元。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承诺在指定的日期支付租金和水电费,但没有一次兑现。
原告王某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黄某云向原告支付租金11800元和水电费5951.34元。
被告黄某云辩称:被告黄某云未到庭,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自2017年8月16日起不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应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的房屋租金为37800元(2100元/月×18个月),因原告主张被告在起诉前已支付了租金26000元以及在起诉后又支付了租金7500元,故被告尚欠租金4300元(37800元-26000元-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租金4300元。
涉案房屋自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产生水电费共计5951.34元,被告依约应向原告支付。
判决结果
限被告黄某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文支付租金4300元及水电费5951.34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黄某云拖欠租金长达18个月之久,按期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是5年,但是原告并未根据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而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原告在该案中,仅请求被告履行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的合同义务,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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