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某日,一位毕先生购买一套二手房,在二手房装修的时候,将屋内的旧床拆除时发现了一个包,另毕先生惊讶的是包里有金银珠宝与一张4万元的存单,前房主也明确表示这些财物并非其所有。未找到财物的归属,毕先生就将财物交与警方。后经了解,存单上的名字是一位姓李的女士,该李女士是该房子的最后一位租户,但其已经去世。随后,警方设法联系了李女士的女儿,并将财物归还原主。
Liang法:
我国法律早已对像案例中的“金银珠宝”的性质做了规定,其系遗失物。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案中毕先生的选择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同时法律也对真正的遗失人权利的救济作出了规定,如物权法对遗失物的找回规定了以下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同时,民法通则也做了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