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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另一方故意不到场?法院会这么判!

法律知识要点:经常有网友经常咨询,自己想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离婚,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对方威胁不出庭,不会配合的。如果对方不出庭,不配合离婚诉讼,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吗?实际上,根本不是这样的,对方不配合离婚诉讼,反而对原告一方有利,下面笔者说说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原告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通知对方应诉答辩,但如果被告一方不接收原告的起诉材料或者故意逃避诉讼的,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办法了吗?不是,法院可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公告期满,即视为已经送达给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法院在正常向被告一方送达传票后,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再次传唤,经两次或以上正常传唤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被告一方强制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法院用包括公告在内的送达方式之后,经过合法传唤程序,被告一方仍然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即,只有原告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所以,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被告拒绝配合诉讼的,可能审理案件的时间会变长,但依法不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经过合法传唤后,在被告不到庭诉讼的情况下,法律上视为主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实体处理上,可能对原告更加有利。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被告感情性格不和,已分居,被告无责任心,不求上进,原告被告翁某某于20009年下旬认识,于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晚归,家人有事经常找不到被告,或被告以有事为由不予理睬,有事也不和原告沟通协商,还经常以各种理由向原告骗取钱财不知作何用途,长此以往,导致婚姻破裂。

2012年年初原告被告分居到2013年年初再次同居,原告给了被告改正的机会,但被告毫无悔改,双方同居于2014年年初再次分居至今,原告被告感情已经破裂。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孩子翁某乙归被告抚养。

被告答辩称: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查明事实

原、被告在2009年左右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0年5月11日于东莞市厚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0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出生时取名翁某甲,入户时更名为翁某乙。

原告称,被告没有责任心,经常晚归,双方感情不好,被告还出现出轨行为,双方最后一次开始分居是2014年年初,婚生子翁某乙一直跟随被告母亲生活,原告想要小孩的抚养权,但被告不肯给,原告同意将小孩的抚养权给被告,同意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还主张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另原告诉至法院后,法院工作人员就调解事宜曾联系被告三次,前两次被告不接电话,第三次关机。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翁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有法定情形时,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该案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的意见,法院工作人员就调解事宜曾联系被告三次,前两次被告不接电话,第三次关机,足以表明被告对待婚姻的态度是消极的,对夫妻感情不重视,而一味的回避并不能解决问题,良好的婚姻关系是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倾心尽力下方能实现,如果一方已经对婚姻失去信心,对配偶失去信任,即使不离婚也是同床异梦,则确实没有再维系婚姻的必要,法院准许原告被告离婚。

原告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而被告并未出庭对此表示异议,故原告诉请的第二项已无意义,法院对原告第二项诉请予以驳回。

原告表示小孩翁某乙一直跟被告母亲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小孩长期的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法院认定婚生子翁某乙由被告翁某某抚养为宜。鉴于刘某某当庭明确表示同意按每月1000元支付抚养费,且该抚养费的标准基本符合目前地区一般生活消费水平,法院认定刘某某需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翁某乙满十八周岁之日止,如今后生活消费水平及教育费用发生重大改变,权利方可再行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标准。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婚生子翁某乙由被告翁某某抚养,原告刘某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翁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每半年期满支付一次。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被告明知道原告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收到法院的相关诉讼材料后拒不到庭,法院在庭前就离婚事宜,三次联系被告进行调解,前两次拒不接电话,第三次关机。这种行为足以表明,被告对待双方的婚姻态度是消极的,对夫妻感情不重视,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准许原告被告离婚。

在通常情况下,没有法定的理由,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但是从这个案件事实来看,如果原告起诉离婚,被告采取消极的态度,法院可以认定是对婚姻不重视的行为,也可能第一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一方消极不应诉,并不是好的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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