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26日电(池梦蕊)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提交二审,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与疫情相关的文明行为要求,包括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等内容。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与疫情相关的文明行为要求。包括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传染病患者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滥食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等。
同时,草案二审稿规定,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二审稿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文明交通行为守则,与自行车使用者、从业人员签订文明交通承诺书,加强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快递、外卖等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措施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交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对于不遵守相应规范的处罚方式,草案二审稿修改了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 对草案规定的从重处罚和按最高额度处罚进行修改,规定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延伸:不文明行为如何处罚?
孙力表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文明行为涉及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控烟、养犬、旅游、网络等多领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一些重点治理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在 23 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均已规定了法律责任,从立法技术角度看,条例不再重复规定,主要解决好法律衔接问题。
随地吐痰、便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拟于5月同步修改,将罚款额度提高到50元、200元。
禁烟场所吸烟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乱扔垃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提出,个人违反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噪音扰民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提出,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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