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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散件的概念及认定

袁骁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一、枪支散件的概念及认定

枪支散件”,包括制式枪支散件和非制式枪支散件。对于枪支散件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因此有必要加以厘清。

散件即零部件。根据百度词条,零件,是指机械中不可分拆的单个制件,是机器的基本组成要素,也是机械制造过程中的基本单元。部件,是机械的一部分,由若干装配在一起的零件所组成。也就是说,零件和部件是不同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支零件和枪支部件,故统称为“枪支零部件”。

我们知道,组成枪支的零部件多达数十甚至上百个,如以结构简单性能可靠著称的AK47,其零件亦有96个(未考证)。在这些零部件中,有些是能够体现枪支特征的,对其功能具有关键影响的,称为主要零部件,或者叫专有零部件;还有一些则是不足以体现枪支特征的非主要零部件或称通用零部件,如螺丝、螺母、密封圈等。那么,解释中的“枪支散件”,是指主要零部件,还是所有零部件呢?

对此,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专门作了明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该批复同时对枪支主要零部件作了界定,即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为了进一步明确主要与非主要零部件的区分,批复以《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的方式列举了33个零件和2个部件。因此,对于疑似枪支零部件的鉴定工作,应当以该表为依据,如果检材属于35个零部件之范围,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然而,司法实践当中,鉴定机构对于枪支散件的认定往往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先看下图中的鉴定意见:

根据该鉴定,检材为黑色金属圆环,被认定为枪栓的部件,具备枪栓的功能。那么,我们来看《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其中“6,枪栓,具有完成推弹入膛、闭锁枪膛和击发枪弹功能的枪支零件”表明:1、枪栓是枪支零件而非部件,故应为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2、枪栓应具有完成推弹入膛、闭锁枪膛和击发枪弹的功能。为便于理解,下图展示了典型的枪栓外观:

鉴定将环状金属的检材认定为枪栓的部件,而非枪栓本身,意味着将枪栓作为可拆分的部件,这与《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中的枪栓系零件存在矛盾;而根据环状金属零件的外观,常人难以得出具备上述功能的结论,鉴定又在没有对如何实现推弹上膛等功能予以说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检材具备枪栓的功能。显然,这份鉴定意见难以令人信服。笔者认为,起码,鉴定意见当中应当将认定具备枪栓能力的详细理由予以说明。

再举下列例子作进一步说明:

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中包含了握把(用于握持枪支枪支零件)和握把护板(封闭枪支握把的枪支零件)两项,因此,只要检材系握把或护板(一般为左右两片),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

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扳机(控制击锤打击击针的枪支零件)和扳机簧(为扳机复位提供能量的枪支零件),但上图中的扳机护圈,其主要作用是保护扳机,与枪支性能关联不大,因此不属于枪支散件

 

二、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也就是说,对于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途径只有一个, 就是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比较, 如果是具有等同功能的, 即可认定为枪支散件。但是,与制式枪支不同的是,非制式枪支首先需要根据枪口比动能进行界定,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 认定非制式枪支的主要依据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e0≥ 1.8 焦耳/平方厘米。也就是说,当枪口比动能不足1.8时,哪怕检材具有与制式枪支散件相同功能,也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

同样以上述鉴定意见为例,鉴定称检材为秃鹰气枪上枪栓的部件。

首先,秃鹰气枪是什么?笔者经百度查询:美国“秃鹰”高压气枪(英文名:AIRFORCECONDOR),属于手动高压气泵预充气气枪。以高压气瓶中的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4.5毫米或5.5毫米铅弹,全长约1米,重约3公斤。杀伤力巨大,接近国产制式六四式手枪。在20米的距离可以击穿3厘米厚的木板,号称气枪中的狙击枪。如果鉴定意见指的是这种气枪,那么至少应对这种气枪的枪口比动能作一番说明,以表明检材被用于组装成的枪支系刑法意义上的非制式枪支

其次,既然认为检材为秃鹰气枪上枪栓的部件,那么是否应该将被比对的秃鹰气枪枪栓予以展示?如果在鉴定意见中未将参照物图片附上,如何让裁判者审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呢?

再次,该检材有无可能被用于装配其他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组装后的“枪支”能否达到上述1.8的阀值?如果检材的功能虽然是枪栓,但却仅用于组装枪口比动能低于阀值的玩具枪,那么结论就不能是枪支散件了。因此,这个合理怀疑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涉及枪支零部件的案件,司法人员应当慎重对待鉴定意见,作为辩护律师,也可以根据以上内容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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