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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唐官制行政法典。三十卷。原题唐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敕注。实际此书先后主修者有张说、陆坚、萧嵩、张九龄等人,最后由李林甫奏上。《唐六典》始修于开元十年(722年),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完成。

  唐刘肃《大唐新语》卷九记载:“开元十年玄宗诏书院(开元六年设丽正修书院,掌撰集文章,刊印经籍,以学士主院事)撰六典以进。时张说为丽正学士,以其事委徐坚,沈吟岁余,谓人曰:‘坚承令已曾七度,修书有凭准,皆似不难,惟六典历年措思,未知所从。’说又令学士毋等检前史职官,以今式分入六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然用功艰难,绵历数载。其后,张九龄委陆善经,李林甫委苑咸,至二十六年始奏上。”

  李林甫,小字哥奴,唐宗室。生年不详,卒于唐天宝十一载(752年)。开元二十三年任礼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封晋国公。任职十九年,权势很盛。他对人口蜜腹剑,勾结宦官嫔妃,争宠固权。又主张重用安禄山等番族人为将,使掌重兵。他死后不久就发生了“安史之乱”。

  《唐六典》分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正文根据贞观六年制定的官令,规定了唐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人员、职掌、品级、待遇等,关于官员的选拔、考课和活动方式方法等也作了规定。注文则说明了官吏职掌的沿革,自周、秦以至隋、唐。正文和注文同时编写,正文约二十万字,注文约十万字。其篇目如下:卷一,三师、三公、尚书省;卷二,吏部;卷三,户部;卷四,礼部;卷五,兵部;卷六,刑部;卷七,工部;卷八,门下省;卷九,中书省;卷十,秘书省;卷十一,殿中省;卷十二,内侍省;卷十三,御史台;卷十四,太常寺;卷十五,光禄寺;卷十六,卫尉寺、宗正寺;卷十七,太仆寺;卷十八,大理寺、鸿胪寺;卷十九,司农寺;卷二十,太府寺;卷二十一,国子监;卷二十二,少府监、军器监、铸钱监等;卷二十三,将作监、都水监等;卷二十四,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领军卫;卷二十五,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左右干牛卫、左右羽林军;卷二十六,太子三师、三少、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坊内官;卷二十七,太子家令寺、率更寺、仆寺;卷二十八,太子左右诸率府;卷二十九,诸王府、公主邑司;卷三十,三府、督护、州县官吏。《唐六典》的叙述纲举目张,行文扼要简明,明代王鏊在《唐六典序》中说:“唐、虞以下,损益沿革咸具焉。昔宋祁论唐制精密简要;曾巩谓《六典》得建官制理之方,文不烦而实备。”当然,《唐六典》因为多人主持撰修,正文和注文又同时撰写,书中既有矛盾错载之处,亦有重复和遗漏。

  《唐六典》写成后是否颁行,历来说法不一。刘肃在《大唐新语》卷九说,《六典》“迄今行之”,但参加修书的韦述说,此书奏上后,“迄今在直院,亦不行用”。(《直斋书录解题》)唐代吕温、宋代范祖禹也说此书未曾行用。但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卢杞奏事曾引用六典,近人岑仲勉认为,六典未经朝廷颁布行用无可怀疑,但因六典是排比现行令、式编成,现行令式本来具有法律效力,为人遵守和引用,其中有的令式,当时或后来作了改变,当然不再行用。

  《周礼》因为是战国时所作,书中记述的官制究竟是周制或战国之制很难确定。《北周六典》又基本模仿《周礼》,在历史上没什么影响。因此,尽管《唐六典》未正式颁行,它仍是我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行政法典,是研究唐代职官和法制的必备史料。它的编纂,也直接影响了明、清会典的编纂和颁行。

  关于《唐六典》的版本,国内善本有南宋绍兴年间温州州学十五卷残本,日人玉井是博撰有《南宋本大唐六典校勘记》。明代有正德十年(1515年)刻本,又有嘉靖本。清代有扫叶山房本和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刊行的广雅书局本(用明正德本)。日本的刊本多经校补,其中以广池本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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