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业务:
甲公司由于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从银行取得1年期贷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为6%,取得一年利息的单据300万元,请问若是取得专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支付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增值税。
因为政策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增值税。
案例2
业务:
甲公司从银行取得周转贷款,同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支付银行贷款金额1%的手续费,手续费取得了银行开具的专票。请问上述手续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因为政策规定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列3
业务:
乙公司支付融资担保公司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担保手续费,该笔手续费取得了担保公司开具的专票。请问上述手续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增值税。
因为以上手续费不属于向贷款方支付的手续费,因此其进项税额取得专票可以抵扣。
总结
1.政策规定“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有一个前提上述费用是“向贷款方支付的”。
2.如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向第三方支付的,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规定
(1)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点: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