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企业核心文化:诚信立足天下,品质引领未来。
2、企业基本目标:身心健康,质量可靠。
3、企业精神观:虚心接受,刻苦追求,尊重他人,集体奋斗。
4、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三条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着工作服,穿着整洁,积极上进,培养公司荣誉感。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九条 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条 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一条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三条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十四条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不得侵吞公款。凡发现有经济不规行为,一般不宜担任领导职务,数额巨大的应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 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2. 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3. 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4. 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5. 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过系列审核批准,才可下达指令。
第二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推荐,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
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
3、其它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职员试用期为2至3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得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 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七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3、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经理签报总经理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十五个工作天)。
第七条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 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3. 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4. 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5. 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6. 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经理予以考核,若通过考核,签订协议之后,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条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一概不得录用:
1. 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2. 原在其它公司和机关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很差或被解职免职者。
第十条服务年资自到职天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后复经任用者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外)。
第四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作息时间:
1、星期一至五:8:30——17:30;
2、中午休息时间:11:30——13:30 ;
3、本公司为双休制。
4、周日及国家法定假天均休息.
第二条员工上下班自有专门人员记载出勤。
第三条迟到(早退):
1. 朝、夕会未到并未请假者给与相应处罚。
2. 上班迟到15分钟之内者为迟到。
3. 上班迟到15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4. 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5. 提早下班15分钟之内者为早退。
6. 提前下班15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7. 提前下班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8. 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一次者不予发放全勤奖金;
9. 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视为旷工一天。
10.以上情况均会根据情况给予罚款,因处罚得来的罚款本公司一律不归为己有,匀平均补贴给所有员工。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事假、病假
1. 一次请假超过三天(不包含三天)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 皆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四条公假:
1. 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2. 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五条工伤假:
1.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 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副总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八条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九条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条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宜,否则视同旷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第一条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七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第二条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连续旷职三天或一个月内旷职达三次者;
4、与厂商勾结或收受厂商财务,证据确凿者;
5、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6、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移交制度
第一条凡本公司任职的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公司受损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员工移交事项如下:
1. 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2. 本公司或部门有关的印章;
3. 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客户资源信息;
4. 未办完或未结案的重要业务资料;
5. 本部门保管的其它所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