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引 论
一、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1.行政法学的产生
(1)萌芽时期: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普通法院的地位和普通法制度。所谓普通法制度,就是一切案件,包括行政案件在内,都由同一普通法院,并按普通诉讼程序审理,适用同一普通法律,这种普通法制度即已包含了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以及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②原因:英国公私法不分,导致行政法未被世人注意。
(2)确立阶段:法国大革命
①1791年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委托给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人民按时选出的法官来行使”。
②1790年的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得滥用传唤权将行政官吏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这一规定排除了普通法院对行政纠纷的管辖权。
③1799年,法国拿破仑一世:建立了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国家参事院受理行政纠纷以及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自此,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④原因:法国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系,以此与普通法院体系相区别。
2.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自然权利、三权分立
(1)背景:历史背景、思想背景、宪政体制
(2)卢梭的自然权利学说: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说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让与的,人们缔结契约,组成国家是为了维护自然权利,而不是转让。
(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一切国家都存在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主张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确保自由的存在。
3.行政法的发展因素:
①法治理论的发展;
②行政权的扩张;
③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1.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
(1)中国古代:只有“官治之法”,但没有“治官之法”;
(2)萌芽时期:清末民初;
(3)初步建立: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条例》《行政诉讼法》《平政院编制令》规定了行政审判组织;
(4)1948—1954阶段:奠定基础;
(5)1957—1977年:倒退阶段;
(6)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重新起步、巨大发展。
①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②救济制度的完善;
③行政活动的规范化。
2.社会结构变迁与中国行政法学
(1)政府职能模式改变:无限政府——有限政府
(2)政府职责体现
①保护产权,即保护人们既得的一切合法利益;
②稳定宏观经济;
③建设基础设施,如公共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设施等等;
④提供公共服务,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消防救灾、公共卫生等等。
(3)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转变
(1)社会主体结构从一元转为多元;
(2)社会权利结构从国家制造转变为市场交易产生;
(3)社会关系结构从身份走向契约。
3.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1)主要问题:以权力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并不相符
(2)面临转型:
②公产制度;
③管理方式问题:引入间接行政带来的结构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