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申请人WANG先生于2015年申请了爱德华王子岛省(PEI)的省提名移民项目。在填写申请表格中的旅行历史部分时,申请人未能如实列出过往所有的旅行记录——申请人在表格中仅列出了个人私人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却隐瞒了其公务护照上往返多个国家的记录。申请人的解释为“我认为表格中列出的所有旅行,旅游,商业,培训都是指私人出境和入境记录,仅属于私人护照上的记录而不包括公务护照的记录”。但是移民审核官认为,申请人对其个人历史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歪曲或隐瞒,并最终导致了其移民申请失败的结果。因此拒绝了申请人的永居权申请,并决定5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任何申请。
案例背景及审查过程
2015年10月:
申请人WANG先生通过爱德华王子岛省省提名申请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枫叶卡)。在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旅行记录(表格5562) 表格要求他列出他在过去10年内在其原籍国或居住国之外的所有旅行记录,其要求为:“包括所有旅行:旅游,商业,培训等”。申请人列出了四次前往新加坡,东京和两次前往加拿大的旅行。在附属表格A 的声明中,他表示他也曾居住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和英国。
2016年7月:
领事馆移民处要求申请人提供他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国家的居住证明(由当地警局提供),并提供阿联酋的海关出入证明。申请人在回复中声称他只是去阿联酋工作,并且没有在那里居留六个月以上,无法出示要求的警察通关证书。
2016年10月:
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文件证明其解释,领事馆移民处官员告知申请人,他必须提交他的阿联酋签证、阿联酋出入境印章和最终的沙特阿拉伯出入境印章。
2016年12月:
申请人提供了其中国的公务护照的公证副本。申请人的公务护照证明了申请人没有居住在阿联酋六个月以上,因此,他不需要提供该国的警察证明。但是,护照表明,申请人的旅行历史表格5562中有多次没有申报的旅行。
2017年1月初:
领事馆向申请人发送了程序公正信(“Fairness Letter”)。根据中国公务护照所记载的出入境印章,申请人未能按照记录填写表格5562中的“在过去10年内提供有关其旅游,商务,培训旅行等的真实资料”部分。遗漏的国家包括巴林,尼日尔,乍得,法国,阿尔及利亚,喀麦隆和伊拉克。信件中指出:
如果发现您在提交申请时发表了不实信息,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40(1)(a)条,您可的移民申请将不会被处理。根据第40(2)(a)条,根据第40(3)(a)条规定,如果发现此类由不实信息而导致的申请被拒绝,将使您在五年内不可入境加拿大,并且在此期间您将没有资格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2017年1月中:
申请人在回复中提出“由于误解,我错误地认为IMM5562中列出的所有旅行,旅游,商业,培训都是指私人出境和入境记录,属于我的私人护照,而不是我的私人和公务护照。毕竟,移民是个人的,与我的雇主无关......”。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更新的表格5562,列出了他的两本护照所记录的旅行历史。
最终决定
2017年6月:
移民局官员告知申请人,他在加拿大的永久居留申请已完成评估,并且已经确定他没有资格获得永久居留权。该官员参考了IRPA的第40(1)(a),40(2)(a)和40(3)条,并指出申请人歪曲或隐瞒了重要事实,即他有关其旅行的个人历史。
该官员解释说,申请人没有在申请表中声明完整和真实的旅行记录。此外,虽然申请人在回应信件时表示他没有申明全部旅行历史是因为这些不是私人旅行,而是与就业有关的并且在公务护照上的。但这不是一个合理的解释。该官员的结论是,他认为申请人歪曲或隐瞒其个人历史与移民申请的决定是息息相关的。申请人本可以获得移民签证,但却未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信息,导致了领事馆不能够正确评估其可受理性,这样的误导或隐瞒会给出入境管理带来问题。 因此,最终决定为WANG先生的移民申请被拒绝,且在未来五年被禁止入境(inadmissible)。
专家分析
加拿大移民法第40条对造假(misrepresentation)有明确的定义:“直接或者间接的提供虚假重要信息、瞒报重要信息,误导法规的执行……移民局会拒绝申请人的申请,并且5年之内不允许入境。”此外,你的个人档案在移民局会有留底。
联邦移民局也正是根据上述规定做出了拒绝WANG先生的申请并禁止入境的最终裁决的。
事实上,移民局所有的要求和规定都是基于加拿大移民法规设计的。当移民申请人填写表格时,必然需要慎之又慎,因为本质上是在同加拿大移民法打交道。
End